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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直接优惠,包括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等,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主要针对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优惠方式简便易行,具有确定性,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4月27日最新发布的《指南》,税收方面的直接优惠是我国“走出去”企业首先应该关注的优惠事项。
克罗地亚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25%。增值税纳税人进口或销售下列商品,提供下列类型的服务,可适用13%或5%的低税率:住宿服务、源自植物或动物的食用油脂(有特殊条款细则)、法律规定的提供混合城市垃圾、可降解城市垃圾和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等公共服务、肥料和农药等农用化学产品等适用13%的税率;面包和牛奶(除发酵和某些其他奶制品)、各种形式的教科书(小学,中学和大专教育教科书,包括印刷品和光盘、盒式磁带、录音带等产品)、克罗地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确定的药品和外科植入物等适用5%的税率。此外,对授信及信贷担保服务、文化领域的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或商品、邮政服务和医疗服务等项目免征增值税。
目前,中国已成为赞比亚最主要的外资来源地之一。赞比亚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5%,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营业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实行特殊税率。比如,农业所得减按10%征税;化肥有机化工制造企业与非传统产品出口的所得减按15%税率征税;持有大规模开采许可证,开采普通金属的大型矿产公司,其支付的股息红利适用零税率等。
在增值税方面,赞比亚也有明确的减免税优惠:图书和报纸、医疗设备和药品、面包和小麦等适用零税率;医疗保健服务、教育服务、供水及污水处理服务、不动产转让、基础食品、农业用品等项目免征增值税;在赞比亚组团旅游实行增值税零税率;非居民游客购物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等。
作为“2018年度全球经济自由度”排行榜第七位的国家,爱沙尼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完全的国民待遇,对国内外资本一视同仁,从税收政策上鼓励外商直接投资:长期采用简单的单一的低税率税制;所有再投资的利润在爱沙尼亚都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所有的利润分配,例如股息,需要在爱沙尼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税制是为了以创造更多用于投资的资金的方式,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和加快经济发展。
近年来,白俄罗斯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在税收方面,白俄罗斯给予投资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企业相当力度的优惠政策。比如,入驻“巨石”中白工业园,投资电子、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机械制造和新材料等领域以及研发、仓储物流领域的企业,自首次盈利年度起10年内对在园区内自主生产商品、开展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对应的利润税;10年期满后(截至2062年),按现有税率的50%计征税款。同时,企业入驻“巨石”中白工业园区的整个存续期间(截至2062年前),可减按利润税、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税标准税率的50%的优惠税率计征税款;自首次盈利年度起的5年内,股息分红涉及的利润税和预提税享受零税率优惠等。
黎巴嫩积极鼓励投资,15%的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适当的税收制度以及稳健的投资保护措施,为投资者提供了在中东地区最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在特定开发区建立的工业项目,可自开始生产之日起享受10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根据投资法设立的项目,在划定的不同区域,分别享受自项目运营之日起5年内减征50%的企业所得税和股息税,或自项目运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股息税的税收激励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由此可以发现,在国家立法层面,针对有限合伙自然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两种政策规定,要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要么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税率不同北京: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上海: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税率;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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